關于印發《深圳市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的通知
深科創規〔2024〕2號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優化完善我市重點實驗室體系,扎實推進深圳市重點實驗室、在深廣東省重點實驗室和在深全國重點實驗室建設,規范運行管理,持續提升發展能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支撐我市科技創新“硬核力”、產業體系“競爭力”不斷提升,根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市科技創新載體建設的實際,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重點實驗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科技創新局
2024年11月27日
深圳市重點實驗室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重點實驗室建設管理,完善深圳市重點實驗室體系,提高學科帶動能力、產業支撐能力,根據國家和廣東省、深圳市有關規定,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深圳市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市重點實驗室)的建設運行和資助補助,以及在深廣東省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在深省重點實驗室)、在深全國重點實驗室和市外全國重點實驗室在深轉化基地(以下簡稱在深轉化基地)的資助。
前款所稱在深省重點實驗室的依托單位為在深圳市(含深汕合作區,下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在深全國重點實驗室的牽頭或參與建設單位為在深圳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在深轉化基地的依托單位為在深圳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
第三條 重點實驗室是深圳市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使命定位是圍繞國家戰略和廣東省、深圳市產業發展需要,打造科技創新與產業發展并舉,教育、科技、人才一體化融合發展的高能級創新平臺。
第四條 深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每年在深圳市科技研發資金中安排專項經費,對重點實驗室予以支持。
專項經費用于重點實驗室開放運行,科研儀器設備租賃、購置、更新,自主創新研究等。
第五條 主管部門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定實施市重點實驗室年度建設計劃,發布申請指南,做好項目受理、評審、立項、驗收等工作;
(二)批準市重點實驗室的組建、變更、重組、整合;
(三)指導市重點實驗室運行管理,開展市重點實驗室考核評估和監督檢查;
(四)開展市重點實驗室、在深省重點實驗室、在深全國重點實驗室及在深轉化基地的資助補助工作;
(五)配合廣東省、國家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在深省重點實驗室和在深全國重點實驗室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六條 市重點實驗室的依托單位是其建設和運行的主體責任單位,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為市重點實驗室的建設和運行提供人員、場地、經費等必要條件,協調解決市重點實驗室建設與運行中的有關問題;
(二)聘任市重點實驗室主任、副主任以及學術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
(三)建立健全市重點實驗室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督促落實資助經費、科研誠信、科技倫理、安全生產等內部管理制度;
(四)開展市重點實驗室年度考核,將建設成效作為單位內部考評、職級晉升、資源配置的參考;配合主管部門做好評估和檢查工作,對考核、評估、檢查過程中相關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管理責任;
(五)按相關管理要求,發生市重點實驗室名稱、研究方向、實施周期、主要人員、經費預算等重大調整的,及時向主管部門報送情況或提請批準;
(六)接受主管部門、財政部門以及其他監督機構及其授權委托機構的監督檢查,按要求提供相關材料、配合資金追繳等工作。
在深省重點實驗室、在深全國重點實驗室依托單位按照廣東省、國家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和要求履行職責,在深轉化基地依托單位按照深圳市科技研發資金管理相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章 市重點實驗室建設運行
第七條 市重點實驗室根據建設定位和研究方向的不同,分為基礎研究類、應用研究類。
基礎研究類市重點實驗室以基礎研究為主,立足本領域科技前沿,獲取新知識、認識新規律,提出新原理、探索新方法,推動學科和領域發展。
應用研究類市重點實驗室以應用技術研究為主,瞄準國家和地方重大戰略需求,開展重點領域技術攻關,推動關鍵核心技術、關鍵零部件和重大裝備自主可控,提升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
第八條 市重點實驗室的組建資助程序包括編制與發布申請指南、項目受理、專家評審、現場核查、審批公示、下達資助計劃、簽訂合同書、撥付資金等環節。
第九條 申請市重點實驗室組建資助的單位,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深圳市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企業和社會組織或者是依法批準設立的其他機構;
(二)基礎研究類市重點實驗室主要依托科研優勢明顯的高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等建設;應用研究類市重點實驗室主要依托研發投入力度大、研發條件好的企業建設,也可依托高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等建設;
支持企業與高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聯合建設應用研究類市重點實驗室,牽頭單位為依托單位,合作單位不得超過2家。鼓勵境外高校、科研院所、醫療衛生機構、企業參與聯合建設市重點實驗室;
(三)科技優勢明顯,在本領域、本行業處于先進水平,科研實力雄厚,能承擔和完成重大科研任務,產出高水平研究成果;
(四)擬組建的市重點實驗室定位和目標清晰、研究方向明確且不與其他深圳市級及以上已建重點實驗室重復,研究內容具有前瞻性和特色且與實驗室名稱相符合;
(五)與實驗室研究方向相關的科研隊伍和技術人員隊伍,固定人員應當在20人以上,人員結構合理,且保持相對穩定,且不與其他市重點實驗室固定人員重復;
(六)具備良好的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條件,有合理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有相對集中且面積充足的科研場地。實驗室科研用房面積700平方米以上,科研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700萬元(軟件領域實驗室科研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400萬元);
(七)為實驗室持續穩定提供人員、場地、經費等必要條件支持保障。
第十條 主管部門發布市重點實驗室組建資助申請指南。申請單位應當根據申請指南要求,向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采用聯合建設申報的應用研究類市重點實驗室,牽頭單位應當在申請書提交前與合作單位簽訂合作協議,明確合作內容、科研任務分工和資助資金分配;聯合深圳市外合作單位申報的,各方的資助資金分配比例應當符合深圳市財政資金資助有關規定和要求。
第十一條 主管部門對所受理的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按照深圳市科技項目評審有關規定組織專家評審,對通過專家評審符合條件的項目進行現場核查。
主管部門綜合專家評審和現場核查情況,結合科技研發資金年度專項總額,按照程序擇優確定擬批準組建市重點實驗室名單及資助金額。
主管部門向社會公示擬資助名單及金額,接受社會監督和意見反饋,公示期為10日。公示無異議的,主管部門按程序下達資助計劃、撥付資助資金,并授予市重點實驗室資格;公示期間的異議處理按照深圳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規定,經主管部門研究認為擬資助的市重點實驗室項目符合相關不公示情形的,可以不予公示。
第十二條 對批準組建的市重點實驗室,采取事前資助方式,單個最高資助額500萬元。如依托單位為企業的,資助額不高于項目總預算的50%。
第十三條 市重點實驗室批準組建后,依托單位應當聘任實驗室主任,組織編寫建設計劃。主管部門與依托單位簽訂合同書,明確建設內容、經費使用、考核指標等內容。
第十四條 市重點實驗室原則上統一命名為“深圳市××重點實驗室”,英文名稱為“Shenzhen Key Laboratory of ××”。
第十五條 市重點實驗室組建實施期一般為3年,有更長建設周期需要的,可以選擇4年或5年。批準組建的市重點實驗室應當按照合同書開展建設,規范日常運行管理,主要任務包括:
(一)圍繞“四個面向”,聚焦本實驗室定位和任務,深入推進科學技術研究和應用。持續推進實驗室高質量建設,發揮創新平臺載體作用,不斷產出高水平成果;
(二)培養和引進一批高水平學術帶頭人和科研團隊,建設高素質科研人才隊伍;
(三)組織國內外科技交流合作;
(四)按主管部門和依托單位管理要求,加強和規范實驗室日常運行管理,嚴格遵守科技保密、科研誠信、科技倫理、實驗室安全等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市重點實驗室實行依托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實驗室主任具體負責市重點實驗室的建設、運行和日常管理。
市重點實驗室設主任1名,副主任1-3名,主任和副主任應當為本領域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且全職在依托單位工作。市重點實驗室主任年齡一般不超過其法定退休年齡,首屆任期與組建實施期一致,后續每屆任期3年,連任一般不超過3屆,因調離或其它原因無法繼續任職的,依托單位須在6個月內,按照相關條件新聘任實驗室主任并報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 市重點實驗室應當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市重點實驗室的學術指導機構,負責審議實驗室的研究方向、研究內容、開放課題、重大學術活動及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等。
學術委員會由國內外相關學科的專家組成,人數不少于7人(單數),其中依托單位人員不超過三分之一。學術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及其委員由依托單位頒發聘書,主任原則上由非依托單位人員擔任。學術委員會成員首屆任期與組建實施期一致,后續每屆任期3年,每次換屆須更換三分之一以上成員,學術委員會主任連任不超過三屆。
學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1次,每次實到人數不少于三分之二,并形成會議紀要。連續兩次不出席學術委員會會議的委員應當予以更換。
第十八條 市重點實驗室應當圍繞主要任務和研究方向設立自主研究課題,組織團隊開展持續深入的系統性研究,積極開展產學研合作交流,推動技術轉移和科研成果的轉化。市重點實驗室每年至少舉辦1次學術會議。
第十九條 市重點實驗室應當注重學術梯隊和優秀中青年隊伍建設,穩定高水平隊伍,并保持人員適當流動;加強人才引進,建立訪問學者制度,通過開放課題等方式,吸引國內外高水平研究人員開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條 市重點實驗室應當在每年3月1日前通過深圳市科技業務管理系統提交上一年度報告,年度報告內容包括項目進展、科研成果情況、資金使用情況等內容,年度報告提交情況將作為周期評估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一條 市重點實驗室需要變更建設周期、實驗室主任的,應當經學術委員會論證,由依托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主管部門批準。一般不允許變更市重點實驗室名稱、研究方向等重大事項,確有必要的,應當經學術委員會論證,由依托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主管部門批準。
市重點實驗室其他主要成員發生變更的,由依托單位書面向主管部門報送情況。其他人員變更應當在年度工作報告中說明。在項目總經費不變且不超過間接費用控制限額的前提下,設備費和間接費用均由依托單位按照實際需要自主調劑;除設備費外的其他直接費用調劑權全部下放給實驗室主任;上述經費調整情況,需書面報送主管部門。
第二十二條 經費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深圳市科技研發資金管理相關規定,建立經費臺賬、專款專用,并接受政府部門的監督檢查。財政資助資金不得開支罰款、捐贈、贊助、投資等。對購置的儀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應當單獨登記造冊。
市重點實驗室設置開放課題的,應當制定開放課題管理辦法,經費按深圳市科技研發資金有關管理要求執行。
第二十三條 市重點實驗室應當加強知識產權管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學術論文、著作、提交的技術標準文稿等研究成果,應當標注“深圳市科技計劃資助”和項目編號:
(一)論文、專著的第一作者或者通訊作者為市重點實驗室固定科研人員,且主要內容屬于市重點實驗室研究方向或者工作任務;
(二)主要科研活動在市重點實驗室完成。
對實驗室流動人員、合作項目等取得的科技成果,可以依法依規約定知識產權歸屬。
第二十四條 市重點實驗室應當定期公布工作動態、科研成果和年度開放課題指南等信息。
除涉密或者國家另有規定外,市重點實驗室應當按照國家和廣東省、深圳市相關管理辦法,向社會開放共享大型科研儀器設備、科學數據等資源,開展科學普及活動。
第二十五條 組建實施期結束后,依托單位應當按照項目驗收申請指南的相關程序向主管部門提交驗收申請,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驗收。
對組建期滿未申請驗收或者申請驗收不通過的,按照深圳市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主管部門一般每3年開展一次市重點實驗室周期評估。市重點實驗室組建驗收通過后,可參與周期評估(組建驗收通過的當年不參加周期評估)。
主管部門制定周期評估指標,評估指標包括研究水平與貢獻、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開放交流與運行管理等。評估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
第二十七條 評估結果為優秀的市重點實驗室,給予最高300萬元獎勵補助;評估結果為良好的市重點實驗室,給予最高200萬元獎勵補助。獎勵補助資金分三年撥付,應當用于市重點實驗室運行、儀器設備更新改造等。
評估結果為合格的,不提供財政經費獎勵補助。
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責令整改,整改期不超過一年。整改期滿再次組織評估,評估結果仍為不合格的,取消市重點實驗室資格,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八條 主管部門根據評估結果擬定獎勵補助項目名單并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和意見反饋,公示期為10日。公示無異議的,主管部門按程序下達獎勵補助通知,撥付資金;公示期間的異議處理按照深圳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規定,經主管部門研究認為擬獎勵補助的市重點實驗室項目符合相關不公示情形的,可以不予公示。
第二十九條 依托單位使用虛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套取資助資金和獎勵補助的,一經查實,不予授予或取消市重點實驗室資格;如已下達資助、補助資金的,由主管部門追回全部財政資金及利息,并依法依規給予失信違規懲戒。
第三十條 市重點實驗室驗收通過后保持常態化運行,如出現有科技倫理、科技保密、安全生產等方面嚴重違規情形的,取消其市重點實驗室資格,并按相關規定處理。
第三章 在深省重點實驗室和在深全國重點實驗室
第三十一條 主管部門結合年度深圳市級專項資金預算情況,給予在深省重點實驗室立項資助。對于基礎研究類在深省重點實驗室,在廣東省財政資助基礎上,對照市重點實驗室組建資助標準予以差額資助;對于技術攻關類在深省重點實驗室,按照廣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門配套要求予以資助。資金用于在深省重點實驗室建設任務。
由市重點實驗室申報建設為省重點實驗室的,納入省重點實驗室管理和周期評估,深圳市科技研發資金不再予以立項資助和周期評估獎勵補助。
第三十二條 主管部門結合年度深圳市級專項資金預算情況,給予在深全國重點實驗室立項資助。對牽頭建設在深全國重點實驗室的,給予最高資助3000萬元。對參與深圳市外全國重點實驗室建設的深圳市單位,給予最高資助500萬元。資金用于全國重點實驗室建設任務。
第三十三條 主管部門定期組織實施在深省重點實驗室、在深全國重點實驗室的資助申請,發布資助申請通知,申請單位根據申請通知向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主管部門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后,將擬資助名單征求相關部門意見,主管部門綜合征求意見情況確定資助名單,下達資助計劃、撥付資助資金。
第三十四條 聚焦深圳市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布局方向,支持深圳市外的全國重點實驗室與深圳市的高校、科研機構、企業、醫療衛生機構等單位聯合建設在深轉化基地,推動全國重點實驗室科研成果在深圳市轉化應用。在深轉化基地需具備良好的科研和轉化條件,明確的轉化目標,在人員、資金等方面給予保障。按照事前報備、事后補助的方式,經評估后,按資金投入的50%予以最高500萬元資助。
第三十五條 主管部門定期組織實施在深轉化基地項目資助申請,主管部門對所受理的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并通過形式專家評審、現場核查等程序,結合科技研發資金年度專項總額,按照程序擇優確定擬資助的在深轉化基地名單及資助金額。
主管部門向社會公示在深轉化基地擬資助名單及金額,公示期為10日。公示無異議的,主管部門按程序下達資助計劃、撥付資助資金。公示期間的異議處理按照深圳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規定,經主管部門研究認為擬資助的市重點實驗室項目符合相關不公示情形的,可以不予公示。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已批準設立的深圳市重點企業研究院和深圳市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可以申報市重點實驗室組建資助。
第三十七條 已批準設立的深圳市諾貝爾獎(圖靈獎、菲爾茲獎)科學家實驗室在驗收通過后,納入市重點實驗室體系,按照市重點實驗室進行周期評估和獎勵補助。
第三十八條 國家或廣東省、深圳市按照戰略部署批準建設的重點實驗室,其資助金額及管理要求按相關決策執行。
中央駐深單位按其上級部署要求,可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申請組建市重點實驗室,主管部門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授予市重點實驗室資格。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按照深圳市科技計劃項目、資金、驗收、誠信管理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4年12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存量已驗收的重點實驗室日常運作管理按照本辦法執行;存量未驗收重點實驗室按照合同書執行,過程管理相關要求可按照本辦法執行;已批準籌建啟動的市重點實驗室通過籌建啟動項目驗收后,符合申請條件的可以申報市重點實驗室組建資助。原《深圳市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辦法》(深科技創新規〔2020〕11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