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深圳市重點實驗室建設,規范實驗室運行管理,根據《關于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措施》(深發〔2016〕7號)、《深圳市科技計劃管理改革方案》(深府〔2019〕1號)等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深圳市重點實驗室(以下簡稱“市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運行,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重點實驗室是深圳市科技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開展高水平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的核心平臺,是聚集和培養優秀科技人才、開展高水平學術交流、配備先進科研裝備、產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的重要載體,是國家重點實驗室、廣東省重點實驗室的培育基地。
第四條 市重點實驗室依托大學、科研院所和企業建設,實體化運作。根據依托單位不同,分為院校類實驗室和企業類實驗室。
院校類實驗室以開展高水平基礎性研究為主,重點開展科學前沿和前瞻性研究,以提升深圳學術水平和科研能力為主要目標。
企業類實驗室以開展應用基礎研究為主,重點開展關鍵技術和共性技術研究,以提高產業競爭力、支撐深圳市經濟、社會發展為主要目標。
第五條 遵循動態調整、定期評估、擇優持續支持的原則,對市重點實驗室實行人財物相對獨立的管理體制和“開放、流動、聯合、競爭”運行機制。
第六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在科技研發資金中安排經費,對市重點實驗室組建、籌建啟動予以事前資助,對評估結果良好以上的市重點實驗室予以獎勵補助,支持市重點實驗室開展團隊建設、開放運行、科研儀器設備更新和自主創新研究。
第二章? 職責
第七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是市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實施市重點實驗室年度建設計劃,編制發布組建、籌建啟動資助申請指南,做好項目受理、評審、驗收等工作;
(二)批準市重點實驗室的組建、籌建啟動、變更、重組、整合;
(三)指導市重點實驗室運行管理,開展市重點實驗室考核評估和監督檢查,做好市重點實驗室獎勵補助工作。
第八條 依托單位承擔市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運行管理的主體責任,主要職責是:
(一)向主管部門提出市重點實驗室建設申請,為重點實驗室建設和運行提供人員、場地、經費等必要條件;
(二)聘任市重點實驗室主任、副主任以及學術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
(三)開展市重點實驗室年度考核,配合主管部門做好評估和檢查工作,對考核、評估、檢查過程中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承擔管理責任;
(四)建立健全市重點實驗室管理制度和運行機制,督促落實資助經費、科研誠信、科研倫理、安全生產等內部管理制度;
(五)發生市重點實驗室名稱、研究方向、發展目標、組織結構等重大調整的,及時報主管部門批準;
(六)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報送重點實驗室主任、副主任變更備案材料。
第三章? 組建、籌建啟動資助
第九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發布市重點實驗室組建資助申請指南、市重點實驗室籌建啟動資助申請指南,明確申請條件、申請材料、資助數量、資助金額等內容。
第十條 申請市重點實驗室組建資助的單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下同)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社會組織或者是經市政府批準的其它機構。
(二)院校類實驗室成員近2年以依托單位名義主持承擔新立項的與實驗室研究方向相關的省部級及以上科研項目不少于7項(其中國家級項目不少于1項),歸屬于依托單位的立項總金額在700萬元以上;企業類實驗室的依托單位,還應當是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近兩年主營業務收入超過5億元/每年、研發費用4000萬元/每年以上。
(三)重點實驗室定位和目標清晰、研究方向明確且不與市級及以上已建重點實驗室重復,研究內容具有前瞻性和特色且與實驗室名稱相符合。
(四)與實驗室研究方向相關的實驗室主任、副主任、學術帶頭人等科研隊伍和技術人員隊伍,固定人員應當在二十人以上。
(五)具備良好的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條件,有合理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有相對集中的科研實驗場地。實驗室科研用房面積700平方米以上,科研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700萬元(軟件領域實驗室原值不低于400萬元)。
第十一條 申請單位應當根據項目申請指南要求,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包括上2個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和研發費用支出專項審計報告、項目可行性報告和實驗室人員名單等在內的申請材料。
第十二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申報要求對所受理的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通過形式審查的項目按照深圳市科技項目評審有關規定組織專家評審,對通過專家評審符合條件的項目進行現場考察。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專家評審和現場考察情況,按照程序擇優確定擬批準組建市重點實驗室名單及資助金額。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示擬資助名單及金額,接受社會監督和意見反饋,公示期為10日。公示無異議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按程序下達資助計劃,撥付資助資金;公示期間的異議處理按照本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申請單位符合第十條第(一)項條件,擬由未在已有市級重點實驗室擔任主任或者未在獲得市財政穩定支持科研機構擔任負責人,且在深圳市單位所屬實驗室全職從事科技創新工作的深圳市杰出人才(人才證應當在有效期內)擔任主任的,可以按照市重點實驗室籌建啟動資助申請指南要求,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籌建啟動資助,并提交包括項目可行性報告、杰出人才證書等材料。
經材料審核和現場核查符合條件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按程序確定籌建啟動資助名單及資助金額。
第十四條 對批準組建和籌建啟動的市重點實驗室,采取事前資助方式,實行定額資助,單個最高資助額500萬元,企業類實驗室資助額不高于項目總預算的50%。
第十五條 市重點實驗室批準組建或者籌建啟動后,依托單位應當聘任重點實驗室主任,組織編寫建設計劃任務書。市科技主管部門、依托單位簽訂項目合同書,明確建設內容、經費使用、考核指標等內容。
第十六條 市重點實驗室統一命名為“深圳市XX重點實驗室”,英文名稱為“Shenzhen Key Laboratory of ?XX”。
第四章? 運行管理
第十七條 市重點實驗室組建和籌建啟動期不超過兩年。批準組建或者籌建啟動的市重點實驗室應當按照合同書或者建設計劃任務書,開展重點實驗室建設,規范重點實驗室運行管理。
第十八條 市重點實驗室實行依托單位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具體負責重點實驗室的建設、運行和日常管理。
市重點實驗室設主任1名,副主任1-3名,主任和副主任應當為本領域高水平的學術帶頭人,具有較強的組織管理和協調能力且全職在依托單位工作,年齡一般不超過60周歲。市重點實驗室主任任期三年,評估后換屆,連任不超過三屆。
第十九條 市重點實驗室應當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市重點實驗室的學術指導機構,負責審議實驗室的研究方向、研究內容、開放課題、重大學術活動及年度工作計劃和總結。
學術委員會由國內外相關學科的專家組成,人數不少于7人(單數),其中依托單位人員不超過三分之一。學術委員會主任及其委員由依托單位聘任,原則上由非依托單位人員擔任。學術委員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經評估后換屆,每次換屆須更換三分之一以上,學術委員會主任連任不超過三屆。
學術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實到人數不少于三分之二,并形成會議紀要。連續兩次不出席學術委員會會議的委員應予以更換。
第二十條 市重點實驗室應當圍繞主要任務和研究方向設立自主研究課題,組織團隊開展持續深入的系統性研究,積極開展產學研合作交流,推動技術轉移和科研成果的轉化。
市重點實驗室每年至少主辦或者協辦一次學術會議。
第二十一條 市重點實驗室應當注重學術梯隊和優秀中青年隊伍建設,穩定高水平隊伍,并保持人員適當流動;加強人才引進,建立訪問學者制度,通過開放課題等方式,吸引國內外高水平研究人員開展合作研究。
第二十二條 市重點實驗室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提交上年度工作總結和本年度工作計劃,無正當理由拒絕填報提交的,視為自動放棄市重點實驗室資格。
第二十三條 市重點實驗室需要更名、變更研究方向或者進行結構調整、重組的,應當由依托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學術委員會論證,報主管部門審批。
市重點實驗室變更主任、副主任,應當由依托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經學術委員會論證,報主管部門備案。其他人員變更應當在年度工作報告中說明。
第二十四條 組建和籌建啟動資助資金主要用于實驗室建設和發展所需的購置儀器設備、專用軟件及其更新改造、實驗耗材、交流合作等。對購置的儀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應當單獨登記造冊。
依托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市科技研發資金管理相關規定以及內部資金管理制度,建立經費臺賬、專款專用,接受政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市重點實驗室應當加強知識產權管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學術論文、著作、提交的技術標準文稿等研究成果,應當標注該成果屬于相關深圳市XX重點實驗室依托單位,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一)主要完成人為市重點實驗室固定科研人員;
(二)主要科研活動在市重點實驗室完成;
(三)主要內容屬于市重點實驗室研究方向或者工作任務。
對實驗室流動人員、合作項目等取得的科技成果,可以約定知識產權歸屬。
第二十六條 市重點實驗室應當定期公布工作動態、科研成果和年度開放課題指南等信息。
除涉密或者國家特殊規定外,市重點實驗室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相關管理辦法,向社會開放共享大型科研儀器設備、科學數據等資源,開展科學普及活動。
第二十七條 市重點實驗室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倫理準則的相關規定,加強科研倫理、科技安全(如生物安全、信息安全等)管理。
第二十八條 組建或者籌建啟動完成后,依托單位應當按照項目驗收申請指南的相關程序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交驗收申請,市科技主管部門組織專家進行驗收。
批準籌建啟動的重點實驗室通過驗收后,符合條件的可以申報市重點實驗室組建資助。
對組建或者籌建期滿未申請驗收或者申請驗收不通過的,按照市科技計劃項目驗收管理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考核評估
第二十九條?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考核評估指標,對市重點實驗室進行定期評估,三年為一個考核評估周期。評估指標包括研究水平與貢獻、隊伍建設與人才培養、開放交流與運行管理等。評估結果分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
第三十條 評估結果為優秀的,對院校類市重點實驗室給予單個最高500萬元獎勵補助,企業類市重點實驗室給予單個最高300萬元獎勵補助。
評估結果為良好的,對院校類市重點實驗室給予單個最高300萬元獎勵補助,企業類市重點實驗室給予單個最高200萬元獎勵補助。
獎勵補助資金應當用于下一評估周期實驗室運行、續建、儀器設備更新改造等。
評估結果為合格的,不提供財政經費獎勵補助。
評估結果為不合格的,責令整改,整改期一年。整改期滿,評估結果仍為不合格的,取消其市重點實驗室資格。
第三十一條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評估結果擬定資助項目名單并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和意見反饋,公示期為10日。公示無異議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按程序下達獎勵補助通知,撥付資金;公示期間的異議處理按照本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申請單位使用虛假材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套取專項資金的,一經查實,撤銷資格并向社會公開,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門追回全部財政資金及孳生利息,并按規定列入科研誠信異常名錄。
第三十三條 對依據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自動放棄及第三十條被取消市重點實驗室資格的,其依托單位5年內不得在同一領域申報市重點實驗室組建。
市重點實驗室具有違反科研倫理、科技安全或者到期拒不參加評估等違規情形的,取消其重點實驗室資格,其依托單位5年內不得在同一領域申報市重點實驗室組建。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經認定的國家和省級重點實驗室,根據相關政策文件給予相應的資金和政策支持。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按照市科技計劃項目、資金、驗收、誠信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