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室空調及通風系統設計要求
實驗室空調設計
一、實驗室空調系統應符合GB 50019及國家其他相關規定。
二、實驗室空調房間無特殊要求時,室內計算溫度宜冬季18℃~20℃、夏季26℃~28℃;室內相對濕度小于80%。專用實驗室的空氣調節室內計算參數應按工藝要求確定。
三、實驗室空調系統節能設計參照GB 50189或地方節能設計標準要求的規定。
四、實驗室空調系統選擇應根據實驗室功能房間的類型、規模、使用特點、負荷變化情況和參數要求,所在地區氣象條件與能源狀況等,通過經濟技術比較確定。
五、實驗室宜采用帶回風的空調系統。如果涉及化學溶媒、感染性材料制作和動物實驗,則應采用全面排風系統。散發有毒或者有害氣體的實驗室設置空調時,宜設置獨立的直流式全新風空調系統;當與其他實驗室、辦公室合用一個系統時,嚴禁從散發有毒或有害氣體的實驗室回風。
注:根據不同的實驗工藝要求,實驗室空調系統可采用集中式空調系統、半集中式空調系統、分體空調。對于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實驗室宜采用獨立的直流式全新風空調系統。實驗室空調系統不宜與非實驗區(如辦公室、會議室等)空調系統合用,必須合用時可采用可靠的防干擾措施。有需要時,應在房間設置獨立空調以防止中央空調在下班后關閉。
六、當空調或制冷裝置產生的振動靠自然衰減不能達到允許程度時,應設置隔振器或采取其他隔振措施。當空調或制冷裝置產生的噪聲靠自然衰減不能達到允許程度時,應設置消聲器或采取其他消聲措施。
七、空調設備節能運行設計應滿足:
1.在滿足室內空氣質量和排風補風要求的前提下,控制新風門的開度進行最小新風量運行。
2.條件許可時,可采用根據室內CO2濃度變化自動控制新風、排風及回風閥門的動作,從而節省冷量。
3.根據季節變化,充分利用自然冷源,過渡季節應采用室外新風的自然冷卻能力,節省人工冷源的冷量。
實驗室通風系統設計
一、實驗室通風應符合GB 50019及國家其他相關規定。實驗室凈化應符合GB 50073、GB 50991及國家其他相關規定。對于具有生物安全要求的實驗室,還應符合GB 50346的規定;對于實驗動物設施,還應符合GB 50447的規定。
二、實驗室環境要求允許開窗通風換氣時,應優先利用自然通風。
三、當自然通風不能滿足實驗室室內的衛生要求、工藝要求或在技術經濟上不合理時,宜設置機械通風系統。
四、實驗室通風系統宜滿足實驗室功能使用、工藝使用時間頻率要求條件,設置有工作模式和值班模式的切換控制方式。
五、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工藝操作宜在通風柜內進行或在工藝操作點根據工藝要求宜設置局部排風設備,如萬向排氣罩、原子吸收罩、排氣罩等。實驗室排風系統應優先采用局部排風;當局部排風不能滿足要求時,宜采用全面排風。
六、實驗室通風系統根據實驗室性質、使用時間、運行管理等綜合因素考慮,進行合理設置。藥品柜、帶排風試劑柜等需要24h通風要求的房間宜設單獨排風系統。大量使用強腐蝕劑的實驗室應設單獨排風系統。
七、產生對人體有害物質或有試劑污染的實驗室宜保持5Pa~10Pa的微負壓。較清潔的房間則保持相對正壓。
八、有易燃易爆氣體的氣瓶間,應設置事故通風系統,事故通風量不小于12次/h。
九、實驗室全面通風的風量,有條件時宜根據稀釋或消除室內的有害氣體或有有害物質所需要的通風換氣量計算確定。當無計算條件時,一般實驗室房間換氣次數宜為不小于4次/h;有輕度污染的實驗室房間換氣次數宜為6次/h~8次/h;有大量污染的實驗室房間換氣次數宜為8次/h~12次/h。對于特殊的有害氣體應根據相關的使用數據要求確定,并應考慮防腐措施。
十、排風系統設備、風管及配件,應根據其所處的環境和輸送氣體的腐蝕性,采用防腐材料制作或采取相應的防腐措施。
十一、實驗室連續使用的排風系統或雖間歇使用但排風量較大無法進行自然進(補)風時,應設置機械送(補)風,風量取排風量的70%。機械送(補)風系統應有冷熱處理措施。